放假回微信不算加班?法院判决付出实质性劳动、必须依法支付报酬

36分钟前
据湖北武汉东湖高新技术法院消息,经审理,法院认为: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媒体付出实质性劳动,同样构成加班,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报酬。经核算,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加班费5000元。2020年5月,王先生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师。2022年10月,他被公司口头要求提交离职申请。离职后,王先生将前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支付长达两年多的加班工资。王先生表示,在职时他存在大量延时加班、节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,包括元旦、清明、劳动节、端午、中秋、国庆及春节等,这些加班大多通过微信进行——需要在工作群中回复消息、汇报工作进度、发送现场照片等。庭审中,前公司辩称王先生是主动离职,并否认存在加班事实,认为其诉请的加班时间和金额没有事实依据。经审理,法院认为:王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开会记录和照片等证据,能够证明其在休息时间付出了实质性劳动。公司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,应当认定为加班;由于王先生没有提供具体的打卡记录,微信记录的加班时长难以精确量化,全部认定为加班有失公平。最终,法院综合考量其工资情况、职务要求、加班频率、时长和内容后,酌定该建筑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加班费5000元。法官表示,随着工作方式多元化,通过微信等线上工具在休息时间处理工作的情况非常普遍。判断加班的核心在于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外付出了实质性劳动。如果劳动者在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通过线上方式处理了明确、具体的工作任务,而非仅仅是偶尔回复简单信息,就可能被认定为加班。法官详细解释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计算标准(亚汇网注:以2025年为例):国庆10月1日至3日及中秋节(10月6日)属于法定休假日,安排加班应支付3倍工资,且不能以补休替代;10月4日、5日、7日、8日为休息日调休,安排加班且不能补休的,需支付2倍工资。广告声明:文内含有的对外跳转链接(包括不限于超链接、二维码、口令等形式),用于传递更多信息,节省甄选时间,结果仅供参考,亚汇网所有文章均包含本声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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