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施行

11月01日 20:05
【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施行】11月1日,中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——《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施行。《条例》创新性提出“全面保护”理念,规定立法目的为“公平清理债权债务,保护债权人、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”。为保证《条例》顺利实施,日前厦门市委编委批复同意该市司法局增设破产事务管理处,对外可使用“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”牌子开展工作,标志着厦门市个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机构正式成立。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也于11月1日上线试运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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